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87號
- 原告
- 京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瀅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豐榮即楊鈞泓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