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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01號

原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8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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