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01號原 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8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