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34號
- 原告
- 鄒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978元,應徵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978元,應徵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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