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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34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42號

原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金龍即新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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