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26號
- 原告
- 寶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清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英協艾碧匹流體控
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