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80號原 告 太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守時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嶧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850元,應徵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