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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
    永守時

  • 原告
    太星電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80號原   告 太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守時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嶧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850元,應徵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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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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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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