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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 原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91號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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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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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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