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91號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