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5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10號
- 原告
-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山形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賜金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