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51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10號

原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山形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賜金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