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5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祥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銘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錦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