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78號
- 原告
- 嘉陞綜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勝忠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3,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