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57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78號

原告
嘉陞綜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忠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3,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