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8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小字第807號
- 原告
- 茂森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玲
- 被告
-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米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以107年度豐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 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