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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6號

上訴人
被告
宏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英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4,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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