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堃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326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