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2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02號
- 原告
- 莊惟淮即富冠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武生即億昌工業社發
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