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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2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02號

原告
莊惟淮即富冠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武生即億昌工業社發

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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