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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林孟和

  • 原告
    林宜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20號原   告 林宜村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 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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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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