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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林孟和

  • 原告
    陳宥呈即陳維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2號原   告 陳宥呈即陳維倫 王百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林車業行即曾麗姬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故本件應繳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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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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