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勞小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勞小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白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