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勞簡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勞簡字第6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佳林車業行即曾麗姬
- 訴訟代理人
- 曾致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宥呈即陳維倫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