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595號原 告 簡怡平 被 告 鍾政諭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中 交簡附民字第34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70元,及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 用之。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260元及利息,嗣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9月20日當庭減縮請求被告給付27,170元及利息,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均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核其性質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減縮後之聲明仍在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 ,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7,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陳述略以: ㈠被告於106年11月8日下午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其原應注意機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 行經該路段793號前時,在上開路段驟然變換車道,適 有原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 路段同向行駛於鍾政諭後方,見狀閃避不及遂發生碰撞,原告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腕部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手部擦傷等傷害。 ㈡、請求項目及金額: 1、醫藥費:4,170元。 2、交通事故鑑定費:3,000元。 3、精神慰撫金:20,000元。 4、總計:27,270元。 ㈢綜上,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㈣提出:天心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暨門診掛號費;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假單暨106年10月至107年3月薪資單;郵政匯款 申請書;昇益輪機車行估價單等附卷為證。 三、被告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陳述略以:僅願賠償5至6千元等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車肇事致原告受傷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天心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暨門診掛號費;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假單暨106年10月至107年3月薪資單;郵政匯款申請書;昇 益輪機車行估價單等附卷為證;並引用相關刑事案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勘認定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原告請求分述如下: ㈠醫藥費:4,170元部分: 該部分業經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收據影本在卷可按,被告對此亦未爭執,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交通事故鑑定費:3,000元部分: 本件檢方為交通事故鑑定時由原告預付鑑定款項,原告自可請求被告給付,被告亦未爭執,原告此部分請求即應同意。 ㈢精神慰撫金:20,000元部分: 經查:原告因此次車禍受傷醫療往返醫院,且影響工作等情況,致精神上受有極大傷害,而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加害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74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人格權遭遇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於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時,其核給之標準須參酌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查原告係「二專畢業、已婚、一個小孩小三、先生有在工作,住先生的媽媽家,需負擔小孩的學費,每個月收入30000元,先生的錢我沒有過問,名下有 機車壹台及定存」;被告則係「高職畢業、未婚、租房子住、需扶養父親、父母離婚、月收入24000元,名下 機車壹台,沒有不動產」等情,此經兩造陳明在卷。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名下財產等資料:原告105年、106年申報之所得各約為20餘萬元,名下無其他財產;被告 105年、106年申報之所得約各為20餘萬元,名下有汽車一輛等情,此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可稽。本院斟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害原告身體健康之方法及因此致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慰撫金,尚 嫌過高,應以1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難 認有據,無法准許。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 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於107年7月20日送達訴狀,有送達證書可憑,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7月21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審理過程中兩造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附表: ┌─┬───────┬───────────────┬─────────────────┐ │編│日 期 │ 清泉醫院自付額 │ 天心中醫診所自付額 │ │號│(中華民國)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106年11月8日 │(急診) 540元 │ │ ├─┼───────┼───────────────┼─────────────────┤ │2 │106年11月13日 │(一般外科)430元 │ │ ├─┼───────┼───────────────┼─────────────────┤ │3 │106年11月15日 │ │ 50元 │ ├─┼───────┼───────────────┼─────────────────┤ │4 │106年11月16日 │ │ 50元 │ ├─┼───────┼───────────────┼─────────────────┤ │5 │106年11月18日 │(不分科) 90元 │ 50元 │ ├─┼───────┼───────────────┼─────────────────┤ │6 │106年11月18日 │(一般外科)530元 │(藥包) 260元 │ ├─┼───────┼───────────────┼─────────────────┤ │7 │106年11月20日 │ │ 50元 │ ├─┼───────┼───────────────┼─────────────────┤ │8 │106年11月22日 │ │ 50元 │ ├─┼───────┼───────────────┼─────────────────┤ │9 │106年11月23日 │ │ 50元 │ ├─┼───────┼───────────────┼─────────────────┤ │10│106年11月27日 │ │ 50元 │ ├─┼───────┼───────────────┼─────────────────┤ │11│106年11月29日 │ │ 50元 │ ├─┼───────┼───────────────┼─────────────────┤ │12│106年12月1日 │ │ 50元 │ ├─┼───────┼───────────────┼─────────────────┤ │13│106年12月2日 │ │ 50元 │ ├─┼───────┼───────────────┼─────────────────┤ │14│106年12月4日 │ │ 50元 │ ├─┼───────┼───────────────┼─────────────────┤ │15│106年12月5日 │ │ 50元 │ ├─┼───────┼───────────────┼─────────────────┤ │16│106年12月8日 │ │ 50元 │ ├─┼───────┼───────────────┼─────────────────┤ │17│106年12月9日 │ │ 50元 │ ├─┼───────┼───────────────┼─────────────────┤ │18│106年12月12日 │ │ 50元 │ ├─┼───────┼───────────────┼─────────────────┤ │19│106年12月12日 │ │(醫療自付額、診斷證明書)410元 │ ├─┼───────┼───────────────┼─────────────────┤ │20│106年12月14日 │ │ 50元 │ ├─┼───────┼───────────────┼─────────────────┤ │21│106年12月16日 │ │ 50元 │ ├─┼───────┼───────────────┼─────────────────┤ │22│106年12月18日 │ │ 50元 │ ├─┼───────┼───────────────┼─────────────────┤ │23│106年12月23日 │ │ 50元 │ ├─┼───────┼───────────────┼─────────────────┤ │24│106年12月26日 │ │ 50元 │ ├─┼───────┼───────────────┼─────────────────┤ │25│106年12月29日 │ │ 50元 │ ├─┼───────┼───────────────┼─────────────────┤ │26│107年1月2日 │ │ 50元 │ ├─┼───────┼───────────────┼─────────────────┤ │27│107年1月5日 │ │ 50元 │ ├─┼───────┼───────────────┼─────────────────┤ │28│107年1月13日 │ │ 50元 │ ├─┼───────┼───────────────┼─────────────────┤ │29│107年1月20日 │ │ 50元 │ ├─┼───────┼───────────────┼─────────────────┤ │30│107年1月23日 │ │ 50元 │ ├─┼───────┼───────────────┼─────────────────┤ │31│107年1月24日 │ │ 50元 │ ├─┼───────┼───────────────┼─────────────────┤ │32│107年1月25日 │(一般外科)350元 │ │ ├─┼───────┼───────────────┼─────────────────┤ │33│107年1月29日 │ │ 50元 │ ├─┼───────┼───────────────┼─────────────────┤ │34│107年2月2日 │ │ 50元 │ ├─┼───────┼───────────────┼─────────────────┤ │35│107年2月12日 │ │ 50元 │ ├─┼───────┼───────────────┼─────────────────┤ │36│107年2月23日 │ │ 50元 │ ├─┼───────┼───────────────┼─────────────────┤ │37│107年2月27日 │ │ 50元 │ ├─┼───────┼───────────────┼─────────────────┤ │38│107年3月3日 │ │ 50元 │ ├─┼───────┼───────────────┼─────────────────┤ │39│107年3月5日 │ │ 50元 │ ├─┼───────┼───────────────┼─────────────────┤ │40│107年3月19日 │ │ 50元 │ ├─┼───────┼───────────────┼─────────────────┤ │41│107年7月6日 │(一般外科)350元 │ │ ├─┼───────┼───────────────┼─────────────────┤ │ │ 合計 │ 2290元 │ 2420元 │ ├─┼───────┼───────────────┴─────────────────┤ │ │ 總計 │ 47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