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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33號

原告
林岳弘
被告
高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4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以107年度豐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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