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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2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1月29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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