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1月29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