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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2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27號

原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被告
世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49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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