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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411號

原告
冠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宜
被告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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