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411號

原告
冠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宜
訴訟代理人
張佩妏
被告
林文彬即永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路00號,有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稱兩造曾合意有關貨款履約地為原告營業所所在地,惟未能舉證釋明。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