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411號
- 原告
- 冠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宜
- 訴訟代理人
- 張佩妏
- 被告
- 林文彬即永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路00號,有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稱兩造曾合意有關貨款履約地為原告營業所所在地,惟未能舉證釋明。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