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37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蕭嘉亨 張佑維 被 告 劉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 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34,160元(零件費用:84,551元,工 資費用:27,781元,烤漆、塗裝費用:21,828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4,160 元,及自10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抗辯:對原告主張事發經過,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分步分析研判表所載事實不爭執,但原告提出之估價單認於25,000元範圍內為合理,逾此請求即屬無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估價單、發票原本及車損照片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送之交通警察大隊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局表、調查筆錄及事故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37至55頁),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2017年3月(即民國106年3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 即106年11月20日止,使用期間為0年9月(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61,152元(詳後附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27,781元、烤漆及塗裝費用21,828元,總計為110,761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7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6年3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11月20日,已使用0年9月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1,152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84,5510.369×(9/12)=23,399 第1年折舊後價值:84,551-23,399=6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