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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新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51號

原告
方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宗福
被告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戶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0,1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64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1,350,1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附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饗炫餐│107年6月30│107年7月2 │新臺幣574,300元 │國泰世華商│00000000│RQ0000000 │
│    │廳有限│日        │日        │                │業銀行豐原│8       │          │
│    │公司  │          │          │                │分行      │        │          │
├──┼───┼─────┼─────┼────────┼─────┼────┼─────┤
│ 2 │饗炫餐│107年6月30│107年7月2 │新臺幣775,800元 │國泰世華商│00000000│RQ0000000 │
│    │廳有限│日        │日        │                │業銀行豐原│8       │          │
│    │公司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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