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556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556號
- 原告
-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國源
- 訴訟代理人
- 董豐榮
- 被告
- 財源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惠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7,8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0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467,8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影本附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財源發│106年8月31│106年8月31│新臺幣245,200元 │台中商業銀│039750 │THA0000000│ │ │企業有│日 │日 │ │行東勢分行│ │ │ │ │限公司│ │ │ │ │ │ │ ├──┼───┼─────┼─────┼────────┼─────┼────┼─────┤ │ 2 │財源發│106年9月30│106年9月30│新臺幣222,600元 │台中商業銀│039750 │THA0000000│ │ │企業有│日 │日 │ │行東勢分行│ │ │ │ │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