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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6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683號

原告
李曉萍即齊鳴工程行
被告
劉信文即信億工程行
被告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被告
蕭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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