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683號 原 告 李曉萍即齊鳴工程行 被 告 劉信文即信億工程行 被 告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被 告 蕭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