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7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20號
- 原告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 被告
- 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平
- 被告
- 羅元鉦
林品樺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曾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