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宏英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英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4,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