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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聲字第2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普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佳誼
代理人
黃擎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亞實業社間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102年豐簡字第25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普天大廈第23屆管理委員會,因第19屆管理委員會與相對人間前因返還溢領款事件,經本院審理(102年豐簡字第257號,下稱系爭事件),於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和解而撤回告訴,然因第19屆管理委員會所移交之有關系爭事件內容不齊,為了釐清無條件撤告原由,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訴訟事件因成立訴訟上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者,其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應於和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後6個月內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2年度豐簡字第257號返還溢領款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系爭事件因聲請人撤回起訴,已於102年7月30日終結,聲請人遲於107年5月21日(見本院收件戳章)始具狀請求交付系爭事件於102年7月30日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核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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