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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葉宗殷

  • 原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艾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相 對 人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理由欄二(三)倒數第2行關於「46,171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28,484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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