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3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20號
- 原告
- 林宜村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