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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44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42號

原告
陳茂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泰發企業社即潘春梅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2分之1,暫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鴻泰發企業社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潘春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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