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05號原 告 白奇明 被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依勞動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