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49號原 告 李曉萍即齊鳴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信文即信億工程行等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