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5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49號
- 原告
- 李曉萍即齊鳴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信文即信億工程行等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6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