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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641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41號

原告
鉦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志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170元,應徵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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