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41號原 告 鉦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志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170元,應徵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