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46號原 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公司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羅金平、羅元鉦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公司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