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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6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46號

原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公司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羅金平、羅元鉦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公司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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