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46號
- 原告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公司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羅金平、羅元鉦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公司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