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林新竑
- 當事人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714號原 告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