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79號
- 原告
- 歐陸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7,1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