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90號原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658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