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90號

原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658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