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瀅如即禾茂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261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賴瀅如即禾茂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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