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25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25號
- 原告
- 李政彰
- 被告
- 寶山電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223元,及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8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8月20日簽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票號:LN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624,223元之支票1紙,詎於107年8月27日提示付款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附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僅於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時具狀表示異議,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