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44號
- 原告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 被告
- 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平
- 被告
- 羅金平
- 被告
- 羅元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