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巫淑芳
- 原告陳俊壹即騰茂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反 訴 原告 陳俊壹即騰茂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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