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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56號

原告
陶明忠
被告
政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原告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系爭支票,未獲兌現。原告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公司沒有太多資金可以運用,因而出現資金問題,詹吉忠即表示可以幫忙調取資金,先讓被告將系爭之要蓋好交給詹吉忠,但被告一直沒有收到錢,事後才知悉調得之錢已被詹吉忠拿走;系爭支票不是被告開出去的,因為公司大小章都是交給邵照慶處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係由被告所簽發,分別經由訴外人邵照慶、詹吉忠背書後交付而取得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正反面影本(見司促卷第13至17頁)、退票理由單(見司促卷第13至17頁)、公司基本資料(見司促卷第19頁)為證,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之形式真正亦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負給付票款之責,於法有據。至於,被告抗辯系爭支票係由訴外人邵照慶所簽發,交由訴外人詹吉忠幫忙調取資金云云,然系爭支票既係以被告名義所簽發,被告即應依據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被告所辯,並無從免除其所應負給付票款之責。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款,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提示日    │支票號碼│
├──┼────┼────┼─────┼────┼─────┼────┤
│  1 │政潤企業│臺中商銀│107.10.16 │新臺幣  │107.12.24 │0000000 │
│    │有限公司│烏日分行│          │100萬元 │          │        │
├──┼────┼────┼─────┼────┼─────┼────┤
│  2 │政潤企業│陽信銀行│107.11.27 │新臺幣  │108.01.16 │0000000 │
│    │有限公司│向上分行│          │55萬元  │          │        │
├──┼────┼────┼─────┼────┼─────┼────┤
│  3 │政潤企業│陽信銀行│107.12.18 │新臺幣  │107.12.18 │0000000 │
│    │有限公司│向上分行│          │20萬元  │          │        │
├──┼────┼────┼─────┼────┼─────┼────┤
│  4 │政潤企業│陽信銀行│108.01.05 │新臺幣  │108.01.07 │0000000 │
│    │有限公司│向上分行│          │35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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