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彣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強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