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巫淑芳
- 原告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即盧冠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66號原 告 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即盧冠州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茂工程行即陳俊壹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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