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4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75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沈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豐廣告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大雅中科加盟店)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62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豐廣告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大雅中科加盟店)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62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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