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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475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75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沈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豐廣告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大雅中科加盟店)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62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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