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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林新竑
  •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2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甸工業社即邱慶林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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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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